火力发电厂工程地质勘测技术规程主编部门:能源部华北电力设计院批准部门: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实行日期: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工程地质勘测技术规程》(SDJ24—88)的通知(88)电规勘字第15号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我局委托华北电力设计院对《火力发电厂工程地质勘测规范》(DLJ24—80)进行了修订
经组织审查,现批准颁发部标准《火力发电厂工程地质勘测技术程》(SDJ24—88),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颁发的《火力发电厂工程地质勘测规范》(DLJ24—80)同时停止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函告我局及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华北电力设计院
1988年11月3日修订说明根据原水电部电力规划设计院(84)计字第12号及技字第64号文的通知精神,由华北电力设计院组成《火力发电厂工程地质勘测技术规程》修订编制组
在各电力设计院的支持下,通过大量的调研工作,针对原规范试行中发现的问题,结合电力建设和勘测设计的发展情况,对《火力发电厂工程地质勘测规范》(DLJ24—80)进行了修订
本规程共有九章和八个附录,对原《规范》有较大的补充和修改,主要有下列内容:1
根据《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SDJ1—84),及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将新规程的适用范围由机组容量12~300MW修改为50~600MW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电力规划设计院(85)水电规设字第71号“关于实行《火电厂工程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的通知”,及(85)电规勘字第14号“关于试行《火电厂工程初步可行性及可行性研究勘测工作内容深度》的通知”的精神,将第二章选厂勘测取消,改为第二章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勘测及第三章可行性研究阶段勘测
本规程提出推行岩土工程,加强对地质环境灾害预测和防治的研究
在有关条文中,对环境工程地质的任务及应着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