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5〕8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29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经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第三条县级及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省社保局负责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各市州、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各市州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所辖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开2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待遇核定与支付;负责做好基金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划拨;负责编制、汇总、上报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负责领取待遇资格认证;负责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审计稽核与内控管理;档案管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组织开展宣传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探索综合柜员制经办模式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依托业务经办信息系统,按照各自实际情况,结合单窗口办结、交叉授权办结(走动式授权)和多人顺序联动办结等方式,合理设置岗位,严格授权管理,建立内控机制,实现单窗口接收所有业务,前、后台分工办理,按时办结的经办模式
第五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