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5〕8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29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经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第三条县级及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省社保局负责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各市州、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各市州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所辖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开2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待遇核定与支付;负责做好基金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划拨;负责编制、汇总、上报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负责领取待遇资格认证;负责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审计稽核与内控管理;档案管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组织开展宣传和人员培训等工作。第四条探索综合柜员制经办模式。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依托业务经办信息系统,按照各自实际情况,结合单窗口办结、交叉授权办结(走动式授权)和多人顺序联动办结等方式,合理设置岗位,严格授权管理,建立内控机制,实现单窗口接收所有业务,前、后台分工办理,按时办结的经办模式。第五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清欠工作,及时掌握征收情况。第六条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业务核算年度,按年核定缴费基数,按月缴费。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核算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开发,全省统一使用。数据信息实行省3级集中管理。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另行制定。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填报《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表》(附件1),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一)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事业单位还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还需提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相关文件;(四)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五)编制部门审批的单位编制文件;(六)《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证》;(七)银行开户许可证;(八)其他证件、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参保登记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定社会保险登记编号,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登记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需4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第十条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填报《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二)与变更登记事项对应的相关资料;(三)其他证件、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变更登记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参保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资料不全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