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现场验收需要达到的条件1、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均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
选址、设计及设施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2、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的区域
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3、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污染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其与其它建筑(场所)应有一定的防护间距,并应有相应卫生安全和"三废"处理措施
4、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与物流、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不得交叉
厂区道路通畅,并有防止积水及扬尘的措施
5、生产场所应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辅料库、产品加工生产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场所
6、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
7、应有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其净高一般不得低于3米,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8、生产场所通道应宽畅,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
水处理剂的生产场所通道应设安全护栏
设参观走廊的生产场所应用玻璃与生产区隔开
9、生产场所的墙壁和屋顶应用浅色、防潮、防腐蚀、防霉、防渗的无毒材料覆涂
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无毒、耐腐蚀、不渗水,便于清洗消毒
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坡度,在最低处设置地漏
10、生产场所全面通风换气量的设计,应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换气次数不小于8次/小时
采用空气净化装置的场所,其进风口应远离排风口,进风第1页共4页口距地面高度不小于2米
附近不得有污染源
采用空调系统的生产场所,新风量应不小于每人每小时30立方米
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害气体、剧毒气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