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热设备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的要求GB5959.1-86国家标准局1986-04-02发布1987-04-01实施1引言1.1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工作电热设备,例如:直接电弧炉、埋弧炉、其他电弧加热设备,电渣重熔炉、等离子加热设备、感应容炼炉、感应加热设备、电阻炉、红外辐射加热设备、高频介质加热设备、具有电子枪的电热设备、微波加热设备和激光加热设备。本标准不适用于家用烹调和加热用电气用具、焊接设备和取暖加热系统。1.2对电热设备的安全要求,包括适用于所有电热设备的《通用要求》和分别适用于各类电热设备的《特殊要求》。本标准只是适用于所有电热设备的《通用要求》。各类电热设备应满足本标准和《特殊要求》的规定。在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特殊要求》应完善、修改或取代《通用要求》;尚未制订《特殊要求》的电热设备应满足本标准的规定。另外,电热设备也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注:在本标准中,《通用要求》和《特殊要求》分别指《电热设备的安全》标准中“通用要求”部分和各“特殊要求”部分。1.3上述安全标准特别着重于保护人身免遭由电引起的危险,但也涉及到免遭由非电因素引起的危险。这些标准不仅适用于电热设备的正常运行状态,也考虑到在误操作和设备发生故障时,能确保人身安全。1.4本标准所适用的电热设备应由符合2.2.22和2.2.23款要求的熟练人员或受过训练的人员操作和维护。1.5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EC519—1(1984)《电热设备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第二版(在本标准中简称为IEC519—1)。2名词术语2.1在本标准中和各《特殊要求》中,除非另有说明,在交流情况下“电压”和“电流”都指的是有效值。而前面加“额定”两字的电气量术语,除非另有说明,一般是对电热装置本身而言。术语“额定电压”、“额定电流”或“额定功率”是指由制造厂规定并标明在电热装置上的电压(在三相系统中,为线电压)、电流或功率值。2.2除下列名词术语外,本标准中所采用的其他电工和电热方面名词术语的定义可参见GB2900《电工名词术语》各篇,特别是其中的BG2900.23-83《电工名词术语工业电热设备》。2.2.1电气装置用来产生、变换、输送、分配或使用电能的任何装置,如旋转电机、变压器、开关装置、电容器、测量仪表、保护装置、配线材料以及器件。2.2.2额定电压范围由制造厂规定并标明在电热装置上的最低电压与最高电压的电压范围。2.2.3电网不是单独为电热设备供电的输配电系统。2.2.4TN型电网TN型电网有一点直接接地,负载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与该点连接。根据中性线和保护线的组合情况,TN型电网又有以下三种型式。a.TN—S型:在整个电网中中性线和保护线是分开的;b.TN—C—S型:电网的某一部分中,中性线和保护线用的是同一根导线;c.TN—C型:在整个电网中,中性线和保护线用的是同一根导线。2.2.5TT型电网TT型电网有一点直接接地,负载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也接地,但后者的接地极在电器上,与电网的接地极之间没有导线连接。2.2.6带电部分在正常使用时带电的电线或导电部分,包括中性线,但通常不包括PEN线。2.2.7电气连接允许或确保在两导电部分间有电流流通的手段或实际状态。2.2.8等电位连接把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附加导电部分处于等电状态的电气连接。2.2.9外露可导电部分容易触及的电气装置的可导电部分,它在正常时不带电,但在故障情况下可能变成带电的部分。注:在故障情况下通过外露可导电部分才变成带电的电气装置的可导电部分,不作为外露可导电部分。2.2.10保护线(符号PE)触电防护措施所需的,用来与以下任何部分作电气连接的导线:a.外露可导电部分;b.装置外的可导电部分;c.主接地端子;d.接地极;e.电源接地点或人为的中性点。2.2.11中性线(符号N)电网中与中性点相连接并能起传输电能作用的导线。2.2.12PEN线兼有保护线和中性线作用的接地导线。2.2.13接地线主接地端子或接地母线与接地极相连的保护线。2.2.14设备中的泄漏电流在正常情况下,流入大地或流至外部可导电部分中去的电流。注:①该电流可含有由于使用电容器所引起的容性分量。②热态和冷态时的泄漏电流值可能不同。2.2.15隔离把电热设备全部或某一独立部分与任何电流断开,其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