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县城镇松花江干流、牡丹江、倭肯河、巴兰河3条支流以及县XX县区饮用水源地为整治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强力推进《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XX年)》的实施,落实松花江休养生息的政策和措施,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一)整治范围
全县涉水排污企业
(二)整治重点:1、重点城镇:*镇、达连河镇;2、重点河流:松花江干流、牡丹江、倭肯河、巴兰河;3、重点饮用水源地:*镇;4、重点行业和企业
化工、造纸、酿造、制药等行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含工业园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三、整治内容和要求(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
对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
发现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要责令其停止建设,擅自开工生产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一律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发现不符合产业政策、选址不符合环保要求或因其他原因环境影响评价不能通过环境保护审批许可的,要责令其关闭、转产或搬迁
(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对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就擅自开工生产、试生产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
发现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就擅自开工生产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按上限予以罚款
对试生产超过6个月污染防治设施仍不能正常运行且污水超标排放的,要责令其停止试生产,按上限予以罚款
对试生产超过6个月仍不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污水超标排放的,要责令其停止试生产,限期达标排放并申请验收,按上限予以罚款;污水达标排放的,要责令其限期申请验收
第1页共4页(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对擅自拆除、装置、间歇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要责令其重新安装使用,并按上限予以罚款
(四)限期治理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