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能源安保[1991]7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文件关于颁发《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的通知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华东电力设计院、苏州热工研究所、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各发电设备(集团)公司,有关省机械厅(局),上海发电设备成套所:为了确保除氧器安全经济运行,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现颁发试行《电站压力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告华东电力设计院,并抄送能源部安全环保司、机电部第一装备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1
1条为了确保火力发电厂压力式除氧器(包括除氧头和给水箱,以下统称为除氧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使锅炉、汽轮机组达到安全、经济、满发,特制定本规定
2条本规定适用于火力发电厂单机容量为25MW(供热式机组)~600MW机组或额定工作压力P≥0
10MPa表压力(以下压力单位均指表压力)的热力除氧器、凝汽式25MW及以下汽轮机组的大气式热力除氧器和PWR核电站二回路除氧器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3条除氧器的外部汽水系统设计、本体结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必须认真遵守本规定
各级主管部门应认真监督检查
除氧器的安全技术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压力容器通用技术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4条除氧器的设计、制造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类别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许可证
除氧器的使用单位必须持有关于除氧器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第二章设计第1节一般规定第2
1条除氧器的设计压力应根据运行中的最高工作压力确定
定压运行除氧器的设计压力不应低于额定工作压力的1
滑压运行除氧器的设计压力不应低于汽轮机在最大连续输出功率下运行时,除氧器所采用的回热抽汽压力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