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反洗钱风险自评估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行反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根据人民银行有关文件精神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反洗钱风险自评估是对本行控制洗钱风险能力进行的定性定量评价
反洗钱风险自评估有利于建立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反洗钱工作机制,持续改进反洗钱工作
第三条反洗钱风险自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为本原则
评估应当动态反应本行反洗钱风险变动情况、本行反洗钱合规管理及风控体系建设情况、本行面对风险变动的应对情况;二、一致性原则
评估标准应清晰客观、评估流程可操作性强,以确保每一次评估及结果对于后续工作产生约束力,后续评估如与本次评估的评估思想、评级尺度、审核标准等有不一致的,应做出专项说明,并被确定为新的范例;三、适当性原则
评估是基于现有反洗钱监管资料进行的,并非完全跟踪或复制本行反洗钱现状,具有相对局限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评估结果和相关信息,以防第三方不当使用评估结果和相关信息,以防公众不恰当理解评估结果和相关信息,以防公众的不当理解对本行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第四条反洗钱风险自评估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风险评估标准》及其他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第五条本行反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在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领导下,由反洗钱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反洗钱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促进反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
第二章反洗钱风险自评估指标及具体内容第六条反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原则上在每年的一季度进行,评价周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从环境、产品/客户、控制、沟通四个方面进行评分定级,具体分值及组成如下:(924反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