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2006年-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地区社会经济和卫生发展的重要指标,为分析我省不同地区的孕产妇死亡率、人群分布特点和死因变动规律,制定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实现《福建省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提出的到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25%的目标,制定福建省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
一、组织领导与各级职责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省级孕产妇死亡评审
各设区市和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的实施,组织开展市、县级孕产妇死亡评审
省妇幼保健院为全省孕产妇死亡监测的业务指导单位,负责监测工作的培训及技术咨询,资料的收集审核、质量控制、完成年度分析报告,具体实施省级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
各设区市妇幼保健院(所)负责组织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相关人员培训,收集、审核、汇总上报辖区内监测资料、进行质量控制、完成年度分析报告;实施市级孕产妇死亡评审;接受省级检查,负责县(市、区)级监测工作督导
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监测资料的收集、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评审、质量控制与上报;接受省、市级检查,负责乡级人员培训、督导
各级医疗机构履行监测职责
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做好孕产妇死亡及危重孕产妇的上报;配合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完成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及漏报调查工作
二、监测范围和对象(一)监测范围:全省各县(市、区)均为省级孕产妇死亡监测点,其中鼓楼区、台江区、芗城区、连江县、连城县、平和县、霞浦县、浦城县、建瓯市、宁化县同时为国家级监测点
(二)监测对象1
监测对象:全省各县(市、区)内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孕产妇)
2、监测对象的归属上报原则(城市以区,农村以县为监测单位)本省户籍孕产妇死亡和活产儿:(1)居住在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上报常住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