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本章程所有条款之内容,经全体成员确认无任何涂改)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第一条本社名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三条本社成员共名
其中:农民成员名,所占比_例%;企业成员名,所占比例%;—本社成员以货币出资方式,出资总额为元(大写二万元)人民币
其成员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第四成员的入社、退社、除名第四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五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自愿申请退出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六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第五章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八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九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