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关于“论高校群体性事件预防与处置机制建设”的相关研究综述一、高校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就主体和特征而言,一些学者认为,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由社会群体性矛盾引发的,形成一定的规模,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危害社会稳定,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生产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事件[1]。其一,事件的主体是群体而不是个体。人民内部矛盾既有个体性矛盾,如家庭矛盾、邻里矛盾等个体之间利益矛盾等,也有群体性矛盾,如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集体与集体之间的矛盾。只有群体性矛盾才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个体性矛盾一般不会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其二,事件的状态是突发性的。突发事件爆发得比较突然,别人的挑拨、煽动、策划,激烈的方法,如群体上访、来势之猛,扩展之快,与其他类的事件相比,群体性出人意料,碎不及防。由于个事件的主体不再采用一般的方法,而是较为突然的、请愿、示威、游行、冲击党政机关、堵塞交通、群众性械斗等来发泄自己的情绪。并且,由于群体情绪交叉感染,就会促成过激群体行为,过激行为又促成狂热状态,造成群体情感发泄,难于控制。其三,在事件过程中,矛盾的性质会发生变化,由一般矛盾激化、转化为带有对抗性的,直接与党和政府机关对抗,施加压力,造成影响。如刘亚静的《群体性事件相关概念之界定》、罗一娴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特征、原因及对策》等,将群体性事件界定为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或者因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当积累、激发的集群行为;将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概括为群体性、突发性、利益性、冲突性、复杂性等特点。二、高校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在关于集群行为的原因或条件的研究中,斯米尔塞的“价值累加理论”独具特色[2]。他认为,集群行为实质上是人们在受到威胁、紧张等压力的情况下,为改变自身的处境而进行的努力。他描述了导致集群行为发生的六个“必要且充分的条件”:1.环境条件;2.结构性压力:3.诱发因素;4.行动动员;5.普遍情绪的产生或共同信念的形成;6.社会控制机制。为了防止破坏性集群行为的发生,一些社会学家提出社会减压阀理论,认为社会应该有自己的减缓结构性压力的机制,以疏导社会成员中的一些不满情绪,避免其向现实行为的转化。台湾学者吕世明认为可以用社会学中“自力救济”的理论观点解释群众事件形成的导因[3]。所谓“自力救济”是指人民主观地认为自己的权益受损,社会正义不能伸张,因而采取法律之外的行动,也就是示威、街头抗议、封锁、强制性破坏活动等等。拉采夫·特纳指出:“从集群行为的性质来看,他只有(但并非总是)在现存的组织不能为人们的行动指引方向和提供途径时才会发生。”[4]吕世明认为,“自力救济”导致群众事件的原因,主要包括:1.沟通表达意见的管道不够畅通;2.群众环保意识的提高;3.法律未能适应社会的变化,从司法角度看,发生“自力救济”的原因是由于法律不能适应社会变化的需要,以及法律执行过程缓慢;4.经济问题带来的后果;5.争取政治资源的群众路线。政治性街头运动由于规模大、人数多、冲突尖锐,比一般群众运动潜伏了更大的危险。三、对策;在预防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对策方面,朱志刚,李腊生(2006)在“对群体事件的认识及对策分析”一文中,提出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力争预防群体事件的发生[5]。第一,坚持社会公平的制度取向,防止贫富差别日益扩大,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农民利益保护等制度,使广大百姓能够不断地从改革的过程中得到好处,分享成果。建设与现阶段我国生产力及整个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和谐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第二,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关爱弱势群体,增强强势群体的社会责任。群体和群体之间的矛盾好处理,重要的是如何处理政府和群体之间的矛盾,因此必须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切实维护群体利益。第三,完善整合社会力量,缓解社会矛盾的运行机制,建立起相应的利益表达机制,是建构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一是建立社会风险预警和监控机制”要建立社会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监控各种社会矛盾的动向;二是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三是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应对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