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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婚姻登记是我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确立的婚姻生效的要件之一,然而,在行政法和婚姻法理论界及实践中对婚姻登记的法律性质、瑕疵婚姻登记效力存在诸多疑点和争议
下文是四川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四川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合法婚姻确立,防止违法婚姻发生,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结婚、离婚、复婚的,依照本细则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结婚、离婚、复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现役军人(含武警)结婚、离婚、复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依法履行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省民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市(地、州)、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农村在有利于管理和方便群众的条件下,民政部门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自然区域设置婚姻登记站,开展集中办理婚姻登记的试点工作
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二)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三)依法处理违反婚姻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四)开展婚前教育,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和规章,倡导文明婚俗
第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本细则独立开展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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