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体中化学需氧量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中化学需氧量的重铬酸盐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本标准是对《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11914-89)的修订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11914-89)首次发布于1989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北京市化工研究院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将取样体积减半,减少样品测定过程带来的环境污染;――将硫酸汞由固体改为溶液的形式对氯化物进行掩蔽,操作更简便;——将硫酸汞的加入量由0
4g修改为可根据样品中氯离子的含量按比例加入,加入前可进行氯离子含量测定或粗略判定,从而减少有毒物质硫酸汞的使用;――增加了附录A,采用硝酸银法对氯离子浓度进行粗略判定;――明确给出了方法的检出限和测定下限,并对计算结果有效数字的保留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增加了“干扰和消除”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章节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并发布的《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11914-89)废止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参加本标准验证的单位有: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扬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3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警告:本方法所用试剂硫酸汞剧毒,实验人员应避免与其直接接触
样品前处理过程应在通风橱中进行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化学需氧量的重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