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财政厅辽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XX省财政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XX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辽人社[20XX]136号厅厅会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XX县区、XX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23号)、《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76号)等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政策范围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二、基本条件(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1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资金使用各地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第1页共3页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XX年底
四、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稳岗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稳岗补贴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审定,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企业和补贴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