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人与领款人不一致时,谁是借款人
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
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
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
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
那你们知道写借条人与领款人不一致时,谁是借款人吗
下面小编整理了相关案例,供你参考
写借条人与领款人不一致时案例2020年4月某日晚,乙找到甲,希望借款60000元,并由同来的丙(乙丙为史兄弟关系)作担保
写借条时,甲提出丙是公务员有稳定收入,要求以丙作为借款人,于是丙同意并书写了借条交给甲
借条写好后甲、乙到银行atm机上取款,丙独自离开
后乙未还款,甲起诉丙要求偿还,丙辩称实际借款人是乙,而且自己对乙是否实际拿到了钱也不清楚,故不同意由自己偿还
甲要求追加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乙未到庭,只出具了书面情况说明,称当晚甲从atm机上取款40000元交给他,他将负责偿还
在此情况下,甲方仍然坚持诉丙,要求偿还60000元
在诉讼中,甲、丙的观点正好相反
甲认为丙是借款人,因为借款合同(即借条)是丙签订的,乙只是丙的代理人,是受丙指派跟甲去取钱的,钱给了乙也就视为给了丙,因此应当由丙偿还借款
丙则认为,借款事宜是乙与甲联系的,只是让丙帮忙担保,写借条时,是甲和乙要求丙以借款人在打印好的借条上签名,甲既没有将借款交给自己,也未当自己的面将借款交给乙,故借条并未生效,即使甲确实已将借款交给乙,那也是甲和乙之间的关系,和丙无关;况且,乙已经承认向甲借了40000元,甲就更没有理由要求丙还款了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虽然丙认为自己只是受乙之托,以借款人名义签署借条,但丙也承认,甲明确要求以丙作为借款人才同意借款,而丙也接受了甲的这一要求
可见甲、丙双方的借贷意思表示是真实、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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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借条的行为,可以认定甲、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