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与我国的协议选择法院制度协议管辖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
作为意思自治在诉讼领域的体现,在意思自治得到普遍尊重的今天,该制度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
但是,因为诉讼领域的特殊性以及各国立法背景的差异,世界各国对该制度的立法存在着诸多差别
这导致了“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不断发生
世界各国为解决做出了各方面的努力,其中2005年度海牙会议出台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国际范围内统一民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重要成果
目前,有关文献资料主要集中于如下一些方面:一、关于《公约》的制定背景《公约》作为各国共同协商一致的结果,它的产生并不是几个学者利用几天的时间凭空捏造出来的
它是在现今时代发展的大背景下,在各国和各区域立法的前提下,经过仔细磋商,反复推敲,相互比较和妥协而达成的
①在国际私法领域,管辖权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成为解决国际民事争议的重要方法之一
协议管辖是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体现,是避免和减少管辖权冲突的重要方法
②正如荷兰学者波尔所指出的,如果研究冲突法的学者们将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到寻求适当的管辖权标准,而不是寻求适当的法律选择标准上,他们也许会有新的发现,这比在法律选择及理论证明上无休止的争论会更有成果
③国家利益的永久性决定了从国内立法机制实现管辖权规则的统一是不可能的,国际私法大多数学者都更关注从国际立法的层面实现这一目标
然而,即便从国际立法层面做这一方向的努力也是举步维艰,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一直以来致力于管辖权规则的统一,早在1925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就起草了关于外国判决承认方面的公约,并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又进行了几部相关公约的起草工作,1965年的第十届大会起草了选择法院公约,但是这些草案最终都未能生效
仅有的1971年《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公约》也因为缔约国数量非常有限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