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构建我国管理创新型社会的法治保障丁国峰(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500)摘要
在经济转型时期构建管理创新型社会符合我国社会发展总趋势,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管理创新型社会主要基于我国社会结构状况的变化和社会问题的尖锐化、科技进步的需要、民间维权意识的增强以及社会变革可能产生的风险等
管理创新型社会的法治化具有自身的特征,其与法治紧密相关并相辅相成
构建管理创新型社会虽任务艰巨,但可在经验总结的基础上不断推进构建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路径
关键词:政府;社会管理;创新;创新型社会;法治化中图分类号:d911
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XX)10-0040-04作者简介
丁国峰(1980-),男,湖北英山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经济法理基础、社会法研究
政府的社会管理主要是指,政府机关对社会关系进行组织、协调和处理,对社会事务进行制约和规范的行为过程
就政府社会管理目标而言,其强调的是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
政府社会管理的核心内容为促进社会关系的融洽相处、兼顾社会公平与效率的具体落实、实现社会各部门的协调发展与社会结构的最佳整合状态
管理创新型社会是指国家在传统社会管理体制条件下,依据现有资源及社会自身运行规律,研究并制定新的社会管理理念和规范,运用新的管理技术与知识、机制与方法对传统管理模式、方法进行改造和革新,构建创新型管理制度与机制,促进形成更和谐、更美好的社会
简而言之,管理创新型社会是指对社会管理进行创新,并使社会管理创新模式规范化、法制化,其实质即为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
管理创新型社会是充满活力、以竞争过程为中心的社会,是以不断改进社会管理技术水平为主要手段的社会,更是能够促进良性秩序形成、经济效益提升与管理成本降低的社会
建设管理创新型社会有利于推动政府改进工作,第1页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