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法定公证制度在我国的必要性论建立法定公证制度在我国的必要性XX县区司法局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的民事领域、经济领域活跃起来,因交易频繁,交易对象、交易信息处于变动之中,增加了交易的风险性
因而实现国家对重大经济、民事活动的适度干预是必然的选择,因而法定公证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
关键字:法定公证制度预防纠纷司法经济契约经济市场经济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机关受理案件的基本程序是:1
当事人申请;2
公证机关的审查(审查其是否属于本公证处管辖;是否属于受案范围;是否真实、合法;看利害关系人是否有异议,若有异议,建议找律师或者去法院解决;);3
出具公证书;4
整理卷宗、归档
一、公证的效力(一)
公证的证明效力以及价值①第一:法定性
即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如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二:优先性
经公证的事实在证明效力上是强于其他证明材料;第三:普遍性
从领域上讲,公证的证明效力不仅存在于在当事人之间,还广泛体现在司法诉讼活动、行政管理活动、仲裁调解活动、日常民商事活动之中
①参见黄祎的《关于公证效力的解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第1页共7页院从空间上讲,公证的证明效力不仅在国内有效,还具有域外效力,它不受政治制度、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
从一定意义上讲,公证文书是唯一能够通用于全球的有效法律文书
公证的证明效力是法律推定的,既然是推定,则是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予以推翻的
因而,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不是绝对的
(二)公证的执行效力《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