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察失误责任追究问题报告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是新形势下加强选人用人监督的新要求,是深入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的具体体现,是实现选人用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
建立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要从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的责任要求,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标准,失察失误的基本内容以及追究责任的办法加以规范,使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有章可循,确保《干部任用条例》工作全面贯彻落实
一、明确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的责任要求
从《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来看,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决定任用是选人用人的关键环节,要避免选人用人失察失误首先必须明确三个环节的责任要求
(一)推荐责任
坚持“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规范推荐程序,明确推荐责任要求
1、单位推荐责任(1)组织人事部门的民主推荐是根据职位空缺和个别提拔任用进行民主推荐,在推荐过程中,要按照空缺职位和个别提拔职位的要求,明确推荐条件、范围、职位,按照民主推荐的要求进行民主推荐
(2)各级党委(党组)推荐本单位优秀人才,应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所推荐人选必须是本单位后备干部,且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推荐工作结束后由党委(党组)写出书面推荐材料上报
2、个人推荐责任要求
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人才,是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
领导干部应本着对组织和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举荐自己熟悉和了解的优秀人才
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推荐干部必须填写推荐表,写出书面推荐材料,说明推荐理由和拟任职务,并且本人签名承担责任
3、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责任要求
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应是本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及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民主推荐人员应本着对组织负责,对他人负责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坚持独第1页共8页立思考,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如实推荐干部
4、负责民主推荐工作人员的责任
民主推荐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