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一、人大监督的作用与意义我国人口众多、民族成分多样,要依靠一支数量庞大的兼职的人大代表来履行繁重的复杂的各项职能,显然不现实
况且通常情况下,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为弥补上述缺陷,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作为人大的常设机关,处理日常工作,它的组成人员是人大的常务代表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都是国家权力机关,都有行使监督职能的权力
人大监督包括对其自的监督和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新出台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公民民意表达和政治参与的国家机关,人大代表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主权
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在性质上是具有国家性、人民性和绝对权威性的最高层次监督主体
权力不受制约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规律
在我国的宪政实践中,在批判资本主义“三权分立”学说的同时,往往忽略国家权力分工和制约的必要,讳言监督,没有很-1制定和实施,有效地规范了人大监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以往人大作为“全权机关”职权的虚化,夯实了维护法治、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制度基础
然而,从总体上来看,当前我国各级人大监督职能仍需强化,人大监督表现出抽象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一般性监督多,跟踪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等特点
监督工作仍是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其监督职能有待进一步发挥
究其原因,我认为影响人大监督职能发挥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宪法监督制度不完备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依宪治国
宪法监督是法治国家的法制保障
我国宪法赋予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第1页共3页权力
对于宪法监督应该既包括特定机关对国家立法的合宪性审查,也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