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机会的法律保护内容提要
经营资格意义上的商业机会是一种法律确认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一种抽象的参与权,达成交易后取得的是现实的具体的财产权利,持续不断的交易活动就是资格权利向具体财产权利转化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存在一个中间阶段,即达成交易的优势可能性阶段
优势可能性的机会拥有者于机会的存在拥有两方面的利益,一是对未来实现交易后的预期利益,二是为寻找、把握和促成机会而已付出的成本利益
这种利益虽然不是现行法律制度中的某种具体权利,但仍然应当予以保护
法律对机会利益的保护不应当局限于内部侵害的场合,而应当扩展到外部侵害场合,内部侵害商业机会与外部侵害商业机会的构成要件与救济方式有所不同
关键词:商业机会法律性质保护范围构成要件商法理论认为,商事主体的存在目的是营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商业经营活动是商事主体的存在形式和根本特征
①在存在竞争的情况下,商业经营活动持续开展的关键环节是众多机会的把握和寻找,丧失了商业机会就没有营利的可能
机会的丧失有两种情形,一是经营者自己没有能够把握,二是因他人的行为导致
现行民商法的基本制度通过设置相应权利类型的方法对商事主体财产利益予以确认,毕业论文并主要以违约救济或侵权救济的途径予以保护
尽管某些因他人行为导致商业机会丧失的情形,已经从另外的角度在不同的部门法或单行法中作为单独的权利类型予以确立和保护,如公平交易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等
但是,因他人行为导致机会丧失的类型并不限于上述几种
在实践中,因他人行为导致经营者丧失达成交易可能性的情形纷繁复杂
就现有制度而言,并没有确立因他人行为导致机会丧失时是否对机会利益予以保护以及在何种条件下予以保护的一般规则
据笔者掌握的资料,在我国,目前对这一问题也缺乏相对明确的学说
法律社会学大师马克斯·韦伯指出:“现代商业交往节奏需要法律制度具有可确定和可预见作用,这是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
②对商业机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