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现行政权公益性目的的问题与对策刘辉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治国方略
这一治国方略也已载入宪法,成为一项基本国策
由“法制”走向“法治”,不仅是我们党和国家领导思路和工作方式的重大改革,而且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极大进步
为适应形势的要求,我们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依法行政和行政审判的理论研究和探讨,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主动加以修正,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笔者拟就利益趋动对行政权公益性目的的冲击加以探讨
(一)改革开放以来,在不断进行的理论探索与实践中,人们对依法行政的基本内涵、目的要求等问题的认识不断加深
通常认为,所谓依法行政,就是指行政主体实施任何行政行为均要按照法定权限、遵循实体和程序法的规则
从中不难看出,依法行政的内涵包括较多,但其核心内容却是行政权的依法行使
行政权,作为宪政思想的体现,自其从国家活动中分离出来之日,便具有了公权力的性质,其所追求的目的是谋求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福利
其权力的行使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或小集团的利益
如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为了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行政征收是为了用于公共设施建设,行政许可是为科学分配资源和机会等等
为进一步说明这一点,我们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考察
其一,从行政权的行使主体来看,其行政主体是特定的,即行政机关
在我国,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必须对法律负责,对权力机关负责
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的方式,集中公众的意志制定全社会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只能据此实施活动
从此种意义上讲,行政机关与全社会成员之间形成共同利益的代表与被代表之间的关系
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其本身或其工作第1页共4页人员享受的特殊利益
其二,从行政权的运行规则来看,行政权的权限范围主要限于公共事务
根据宪法及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