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完善韦柳娜一、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现状
宪法保障制度,即所有能够使宪法实施过程顺利进行、各类主体严守宪法、并使宪法规范落实实现的制度的总称
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制度是在1954年宪法中首次确定并开始运行的,主要包括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等,由于设计上的不足和缺少具体程序,加之“左”倾思想干扰,这些规定的宪法保障作用未能得到很好的发挥
“文革”中被置一旁而名存实亡
1975年宪法彻底取消了宪法保障制度的规定,形成这方面的立宪空白
1978年宪法虽然规定了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并有所改进,但还是达不到1954年立法的水平
直到1982年现行宪法颁布,我国的宪法监督保障制度才趋于定型
依照宪法规定,我国宪法实施的监督和保障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规定了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这是对宪法实施提供的宣言性保障,其意义在于为其他宪法保障体制提供最高宪法依据,并具有推动宪法意识建设的巨大社会政治作用
二是规定了宪法的严格修改程序
宪法修改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以维护宪法的稳定性,保障宪法的严肃性
这是对宪法实施的程序保障
三是规定了监督和保证宪法实施的机构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是行使宪法监督权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从而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监督和保证宪法实施的体系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由全国人大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协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这些规定表明了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重大发展
它不仅弥补了原来由全国人大行使监督宪法实施职权的不足,保证了我国最高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