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问题反思与重构摘要。中国的行政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仍嫌不足并有待完善。本文从行政立法、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监督法五个方面,对中国的行政法制度,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检讨。提出中国行政法制度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进一步论述了具体制度的构建或重构。关键词:中国行政法问题反思与重构行政法作为宪法的实施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其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担负着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行使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两方面的法律使命,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但是,中国行政法发展起步较晚,加之社会的迅速发展进步,各项制度突显出诸多不足之处,在此有必要对中国行政法制度进行认真的反思和检讨。一、中国行政立法制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反思我国当前的行政立法的数量、质量明显有所提高,并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但由于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转换时期,立法工作难免受到经济发展程度、社会历史环境、封建主义残余观念、全民族的民主与法治意识水平、社会管理事务繁杂、行政立法主体较多、立法者的知识素养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从而使我国现行的行政立法存在着一些问题。基于“实现和增进公民基本权益”、“依法立法”和“法制统一”这样的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的角度[1],考察我国行政立法法的现状,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问题:(1)立法的统一性在个别领域正在遭到破坏。立法的统一性指的就是符合宪法。具体地说,首先是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内容都要符合和服从宪法规定的原则;其次是一切法律、法规都要与宪法保持协调的关系,要随着宪法或其中某些条款的制定、修改或废止而相应地制定、修改或废止;再次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一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必须按照宪法规定的立法权限行使立法权,而不能超越。法制统一的这一宪法原则,在《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设定权的规定方面得第1页共10页到更进一步的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是我国行政处罚领域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方面法律效力层级最高的一个规范性文件,处于基本法地位。但是明显违背《行政处罚法》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及《补充规定》,直到今天也未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废止,依然有法律效力。这不仅是对立法统一性的破坏,更是对有法必依的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破坏。(2)有些法律规范的条文自相矛盾,适用的结果反而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行政法规范由于多数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确定的人们行为的准则,其与公民的利益最为密切相关,因此在制定规范时,对规范条文的语言使用应有特别严格的要求。然而,现行的行政法规范在语言的使用上距立法的语言要求确有一定的差距,有些规范条文在表达上甚至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这种自相矛盾的规范条文在实践中的危害是相当大的,因为适用的结果往往导致拆迁当事人的申请裁决权和起诉权等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被剥夺,理论上不仅与“实现和增进公民基本权益”、“依法立法”的行政立法原则相悖,实践上也损害了政府的“法治”和“公正”形象。(3)规范的清理工作明显滞后。行政法规范的清理,是指我国有权制定行政法规范的国家机关,在各自的权限内对过去所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审查,确定哪些法律、法规、规章已全部或部分不适应现实需要,应予以全部或部分废止;下位法律规范是否与上位法律规范存在抵触,发现抵触,应尽快修正;同一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是否有不合谐或相互矛盾处,要力求合谐并消除矛盾。对行政法规范进行清理的目的在于克服现行立法的混乱,防止一些国家机关和个人利用过时的或互相冲突的法规作为其违反或规避现行法律规范的借口或根据,保障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而我国行政法的清理工作,明显存在着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的速度跟不上立法速度。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应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实际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适时地进行立、改、废;下位法律规范则要与上位法律规范适时地保持立、改、废的一致。第2页共10页这是法的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