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概述1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是中央银行,也是国务院领导下的一个主管金融工作的部级政府机关
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金融事业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同时也是金融市场的监管者
它的全部开支来源于财政,其从事公开市场业务的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中央银行的职责(多选)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依法审批和监管金融机构;依法监管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的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工作;完成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3
货币政策的目标: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1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产生的程序:(单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行长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所以其任期应当遵循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对国务院任期的规定,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货币政策委员会地位:(单选)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3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只是总行派出的办事机构,没有独立的地位,分支机构的行在由总行任免,日常工作由总行统一两到,完整地执行总行的方针政策
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的范围内,审批当地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对当时的金融市场实行监管,并负责当时金融业的统计和调查工作
(即只是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辖区内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责,不具有公司法人的地位
)第三节中国人民银行业务1
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比较重要]简·论述)P9货币政策工具是实现货币政策的手段
货币政策工具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