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法治化研究一、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治化存在的现实困境在我国目前的煤矿生产中,安全事故频发,凸显出很多深层次的问题,其中,法律监管不到位、法律追究不力的现象较为突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法治化存在诸多现实困境
(一)煤矿安全生产立法不健全
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立法起步较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根基,以《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为主干,以《国刑法》《劳动法》等为补充,包含《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行政规章在内的法律体系
但是,从实践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1
现行立法存在自相矛盾之处
《矿山安全法》是目前直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的最高位阶的法律,但其是在“立法宜粗不宜细、原则化、概括化”的指导思想下进行的,不仅内容较简单,而且可操作性不强
因此,实践中只能遵循《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或者地方性实施办法
由于上位法的空泛化,导致了下位法在解释上位法时会出现“创造法律”或者上下位法的矛盾之处
如对于煤矿安全生产中“矿山”的界定,在《矿山安全法》中没有规定,某些地方性立法的规定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就存在一定差异
部分领域存在立法空缺
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了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但仍存在许多法律空白
如,缺乏完善的煤炭生产企业市场准入制度,适应安全生产的产权制度等
此外,煤矿企业决策人员的责任制度、矿工教育培训制度的缺失也为煤炭安全生产埋下了隐患
针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现状,XX省XX县区政府近年来先后颁布了《XX县区关于预防煤矿大面积冒顶和火灾伤亡事故的意见》《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意见》《XX县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规范XX市煤矿的安全生产
但是,这些具有指导性质的规范性文件法律约束力明显不足,对于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法治化难以起到实质性作用
(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监管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