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保护好湿地资源,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下文是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欢迎阅读!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第四条本市对湿地实行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湿地保护的资金投入。第六条本市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湿地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市容园林、水务、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环保、旅游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保护湿地意识。第八条本市支持湿地保护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和湿地修复水平。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第九条保护湿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非法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第二章规划与名录第十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环保、市容园林、水务、旅游、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市湿地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区县的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范围、保护内容、保护措施等,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城乡建设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资源规划、渔业水域滩涂规划、主体功能区划相协调。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调整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按照编制的程序广泛听取意见,并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本市对湿地实行分级保护管理。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等,将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本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湿地,应当纳入重要湿地予以保护。第十三条本市对重要湿地实施名录管理。本市重要湿地名录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市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房管、市容园林、水务、海洋等部门提出,经专家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名录管理。本市重要湿地名录应当载明湿地的名称、地理位置、范围、保护级别、类型、主要保护内容与标准、责任单位、主管部门等事项。第十四条一般湿地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保护。第十五条列入本市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由市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禁止2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第十六条本市重要湿地名录中已确定为自然保护区的湿地,依照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进行保护。第十七条以保护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