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市(区、县、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和程序(参考)一、基本条件对具备本意见第二部分所列主要功能(即孵化场地保障、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商事业务代理、行政公共服务、项目展示对接等),并达到以下基本条件的,可认定为“市(区、县、市)创业孵化基地”:1.孵化基地运营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安全、消防、卫生、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2.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电子商务类、特色型创业孵化基地和高校等投资设立的非营利性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达到30个以上
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电子商务类、特色型创业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达到15个以上
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2—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3.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有配套的创业服务和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管理服务流程规范,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支持、跟踪扶持、协助就业创业相关补贴政策落实等服务
4.发展前景良好,有明确具体的孵化周期,并建立相应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具有连续滚动孵化服务的功能,孵化项目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
二、申请程序符合基本条件的孵化基地,向市(区、县、市)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见附件3)及相关材料
三、审核认定市(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正式发文确认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参考以上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