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4年10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90年6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第77届会议
(d)制订关于此类计划的原则,以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并认识到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以及与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及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就国际化学品安全规划进行合作的必要性,并注意到这些组织制订的有关文件、规则和使用指南,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若干提议,并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90年6月25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1990年化学品公约
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
本公约适用于使用化学品的所有经济活动部门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即在评价所包含的危害和应采取的保护措施的基础上:(a)准许某些特殊经济活动部门、企业或产品在下列情况下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某些条款:(i)存在实质性特殊问题;(ii)依照国家法律和惯例提供的总的保护不低于完全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后所能达到的水平
本公约不适用于其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条件下的使用不造成工人接触有害化学品的物品
本公约不适用于各类有机体,但适用于有机体衍生的化学品
第二条就本公约而言:(a)化学品一词系指各类化学元素、化合物和混合物,无论其为天然的或人造的
(c)作业场所使用化学品一词系指可能使工人接触化学制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包括:(i)化学品的生产;(ii)化学品的搬运;(iii)化学品的贮存;(iv)化学品的运输;(v)化学品废料的处置或处理;(vi)因作业活动导致的化学品的排放;(vii)化学品设备和容器的保养、维修和清洁
(d)经济活动部门一词系指雇用工人的所有部门,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