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4年10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90年6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第77届会议。(d)制订关于此类计划的原则,以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并认识到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以及与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及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就国际化学品安全规划进行合作的必要性,并注意到这些组织制订的有关文件、规则和使用指南,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若干提议,并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90年6月25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1990年化学品公约。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使用化学品的所有经济活动部门。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即在评价所包含的危害和应采取的保护措施的基础上:(a)准许某些特殊经济活动部门、企业或产品在下列情况下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某些条款:(i)存在实质性特殊问题;(ii)依照国家法律和惯例提供的总的保护不低于完全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后所能达到的水平。3.本公约不适用于其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条件下的使用不造成工人接触有害化学品的物品。4.本公约不适用于各类有机体,但适用于有机体衍生的化学品。第二条就本公约而言:(a)化学品一词系指各类化学元素、化合物和混合物,无论其为天然的或人造的。(c)作业场所使用化学品一词系指可能使工人接触化学制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包括:(i)化学品的生产;(ii)化学品的搬运;(iii)化学品的贮存;(iv)化学品的运输;(v)化学品废料的处置或处理;(vi)因作业活动导致的化学品的排放;(vii)化学品设备和容器的保养、维修和清洁。(d)经济活动部门一词系指雇用工人的所有部门,其中包括公共服务机构。(e)物品一词系指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特定形状或结构型,或以原始形状存在的一种物质,其在这种形态下,该物体的用途全部或部分地取决于其形状或构型。(f)工人代表一词系指根据1971年工人代表公约被国家法律或惯例所承认的人员。第二部分总则第三条应就为使本公约各项规定生效所采取的措施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进行协商。第四条会员国应依照国家条件和惯例并经,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制订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连续性政策,并进行定期检查。第五条如在安全和健康方面认为适当,主管当局有权禁止或限制某些有害化学品的使用,或要求在使用此类化学品之前事先通知主管当局并得到批准。第三部分分类和有关措施第六条分类制度1.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建立适当的制度或专门标准,对所有化学品按其固有的安全和卫生方面的危险特性,进行评价分类,以确定该化学品是否为危险品。2.包括两种或两种以上化学品的混和物,危害特性依据其组分的固有危险来确定。3.有关运输问题,分类制度和标准应考虑联合国关于危险品运输的建议书。4.分类制度及其实施应逐步推广。1.所有化学品应进行标识,以便于对它们区分。(2)有关运输问题,所制订的要求应考虑联合国关于危险品运输的建议书。第八条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1.对于有害化学品,应向雇主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详细表明其特性、供货人、分类、危害、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置方法。2.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应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制订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编制的标准。第九条供货人的责任1.化学品供货人,无论是制造商,进口商或批发商,均应保证:(b)根据第七条第1款对生产和经销的化学品进行标识以表明其特性;(d)根据第八条第3款为生产和经销的危险化学品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并提供给主。第四部分雇主的责任第十条识别4.雇主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对作业场所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编制一个使用须知,以供有关的工人和代表随时查阅。第十一条化学品的转移当化学品被移置到别的容器或设备中时,雇主应保证以某种方式标明该化学品,以使工人了解其特性、使用中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