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审答辩状以下是公文站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行政再审答辩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行政再审答辩状答辩人: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X县酿溪镇大新街147号法定代表人:苏XX,本局局长答辩人与杜中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结合本案的证据材料所能证实的案件事实,答辩人认为,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依法维持A市中级人民法院(xxx)邵中民一终字第449号民事判决
主要理由如下:一、抗诉机关认为答辩人与杜中成不能形成委托代理关系的观点错误1、答辩人为杜中成发放的《个管费代收证》证件的名称中既然包含了“代收”的字样,说明两者之间就是委托代理关系
2、答辩人在为杜中成发放的《个管费代收证》上明确注明了“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可委托个协代收的精神,经研究决定,杜中成同志为我局个管费代收员
”由此可见,答辩人是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管费可以委托代收的精神而委托在个协任职的杜中成代为收取个管费的
3、虽然杜中成只是在X县个协任职的自然人,不能等同于个体劳动者协会,但正是基于对其已担任X县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理事的特殊信赖关系,答辩人才会委托他代征代收个管费
此类委托自然人代征代收和委托个协社会团体代征代收在法律关系上并无本质区别,均属于委托合同的范畴
4、即使按照杜中成个人理解,其以个人名义为答辩人代征代收个管费,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委托代理(代理合同)的相关规定,也不能改变从事委托的法律属性
5、关于《个管费代收证》的有效期限,答辩人认为,该证上虽未明确载明其有效期限,由于《个管费代收证》是建立在委托代征代收关系之上,因此,自国家取消征收个管费之时起,《个管费代收证》也就失去了相关效力
关于答辩人在原审质证中所发表的关于《个管费代收证》早已作废的意见,并不是想当然就推定为是自xxx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