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行政权力事项办事指南序号信息要素内容权力事项基本编码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不含辐射建设项目)业务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不含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批,不含辐射建设项目)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办发〔〕号):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二)由省人民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按规定须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2/11(三)化工、制浆、酿造、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的项目;(四)跨所辖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项目;(五)由市政府及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行使层级市级行使受理机构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服务处处决定机构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其他共同办理部门大气处、水处、土壤处、生态处办理条件(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应属于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二)建设单位已编制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三)建设单位已按要求完成信息公开
办理材料目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