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侵权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或者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承受行政法制监视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视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标准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行政法的法源:在我国具体的法律标准表现形式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正式〔有权〕法律解释中都包含有行政法律标准,它们共同构成行政法部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或批复、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协定以及习惯法、法理也是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标准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享有行政法上权利并承当相应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当的义务。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行政合法性原那么:又称依法行政原那么或行政法治原那么。就是说所有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行政法律的规定,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越权行为是无效行为,违反行政法律标准的行为应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切行政违法主体必须承当相应法律责任。行政合理性原那么: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当责任的组织。行政职权:是指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是各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当的法定义务。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设置的、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局部,是行政法最主要的主体。国家行政机关的构造: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首长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当的称首长制。委员会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委员会集体承当者,称委员会议负责制。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指政府组织从纵向分为假设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不同,各对其上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职能制:又称分职制,指行政组织同一层级横向划分为假设干个部门,每个部门业务性质和根本职能一样,但互不统属、相互分工合作的组织体制。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授权:指行政组织内部上级机关把某些权力授予下级行政机关或职能机构,以便下级能够在上级的监视下自主的行动和处理行政事务。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当法律责任。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法制监视: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视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展的监视。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言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