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案)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农村为一般限制养犬区,其他区域为重点限制养犬区
本条例所称的农村是指不同于城市、城镇,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劳动者聚居的地方,包括各种农场、林场、园艺和蔬菜生产区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限制养犬管理协调机构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各负其责:(一)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养犬的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养犬扰民、犬伤害人等行为;(二)农业部门负责犬类的检疫、免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三)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街头流动售犬行为的查处;(四)卫生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五)工商部门负责对犬类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和日常监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实施本条例的配套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居民、村民应当遵守公约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委托有关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开展文明、科学养犬培训、流浪犬收容等工作
第六条本市养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登记和审验制度
未经农业部门免疫、公安机关登记和审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七条重点限制养犬区禁止个人养烈性犬、大型犬;经登记,个人可养小型观赏犬
烈性犬、大型犬和小型观赏犬的分类,由农业部门确定并公告
第八条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二)有民事行为能力;(三)独门独户居住
经登记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