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文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着手,分析了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危害及其根源,最后从立法、司法、程序化、社会舆论等方面提出了控制自由裁量权的途径
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当代行政的一个基本理念,已经越来越多地被实践运用到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成为行政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又尤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的广泛、频繁行使实现了社会行政管理的快速高效,另一文面自由裁量又极易被滥用,给社会带来严重后果
因此,认真探讨当前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危害,并探寻切实有效的一些控制途径显得尤为重要
正确认识行政自由裁量权何谓行政自由裁量权
学者们众说纷纭,多有不同的界定
行政学者马怀德将其定义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或在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的前提下,斟酌、选择、采取适当的措施的权力
行政法学者姜明安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王名扬先生指出:“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对于作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的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某种行动,也可能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
美国学者戴默克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指行政管理者自由地进行选择或者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最佳判断而采取行动的权力
英国著名的法官霍尔斯伯勋爵在一个案件中提出:“自由裁量是指任何事情应在当局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去行使,而不是按照个人观点行事,应按照法律行事,而不是随心所欲
它应该是法定的和固定的,而不是独断的、模糊的、幻想的,它必须在所限制的范围内行使”
德国行政法学者哈特穆特·毛雷尔认为:“行政机关处理同一事实要件时可以选择不同的处理方式,构成裁量
法律没有为同一事实要件只设定一种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