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小学经济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校各级领导、各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在经济工作中的职责权限,严格财经工作程序,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完整,不断增强学校财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办中小学校,县内其他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经工作;学校应该设立财务资产管理的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全校的财经工作
第四条按校内管理层确定校长、业务主管副校长、总务主任、会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各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制确认的总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要一级管好一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经济责任制的内容贯穿于学校财经工作的全过程
第五条学校各级经济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自己的经济职责,努力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经济工作任务
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财经纪律,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财经法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校长经济责任第六条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财经工作的总负责人,对学校的财经工作负有法律责任
第七条具体职责:2(一)组织审定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预算调整方案(二)组织审定学校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大宗物资采购计划
(三)组织审定学校经济分配政策和奖励政策,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
(四)保证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采取措施,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七)组织学校重大财经事项的公开公示工作
第三章主管财务副校长(或主任)经济责任第八条主管财务副校长(或主任)作为校一级财务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该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具体负责管理学校日常财经工作
第九条具体责任:(一)参与学校财经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