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程序一、登记要求。准备开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持其主管部门证明。已开业需补办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携带介绍信和工商营业执照。上述手续齐全者,发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二、“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经营者要提供经营场所的平面图、卫生设施等有关资料及从业人员情况;(二)“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必须用钢笔或墨笔填写,字迹工整、内容准确。填好后由经营者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卫生防疫机构。第四条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申报材料后,在45日内逐项检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准确,若有漏项、错误处应通知其补正。对申报材料合格者,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或助理卫生监督员(其中卫生监督员不少于1名)进行现场监督、监测,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填写卫生评价意见,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第五条发放“卫生许可证”和通过复核的条件:一、经监督检查后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二、从业人员体检合格,对传染病患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三、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在80%以上。第六条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经营单位,卫生防疫机构提出书面改进意见,经营单位改进后重新申请。第七条“卫生许可证”的发放:一、“卫生许可证”应用墨笔填写,写明编号、单位全称、经营项目、发证日期,并加盖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公章。如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要在“卫生许可证”上注明其兼营项目。二、卫生行政部门应自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之次日起两个月内,对审查合格者签发“卫生许可证”。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负责签发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民航客机、第1页共6页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三、“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1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期满前30日将“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发给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应在15日内填写并交回“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监督机构收到“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后60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卫生状况的复核审查,在“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上填写复核意见,合格者加盖“审核章”。“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一式2份,1份存档,1份交经营单位。四、经营单位领证后如有新增经营项目,须申报新增经营项目,并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接受卫生监督、监测。第三章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第八条健康检查前的准备工作:一、向经营单位发健康检查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定体检期限、承担体检单位及体检地点;(二)根据应体检人数,领取体检表;(三)首次体检人员准备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二、健康检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健康检查工作,承担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由内科、皮肤科、放射科、化验室等医技人员组成;(二)具有随时接受体检、补检、复检的能力;(三)体检后两周内出具体检结果报告;(四)对体检工作认真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第九条健康检查工作的实施:一、经营单位应作好体检的组织工作;卫生防疫机构负责体检工作的监督、指导并掌握体检进度。二、体检者必须亲自持体检表进行体检和复检。三、查出的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及时复检。四、对传染病患者的诊断按卫生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执行。确诊为传染病患者,承担体检的单位应及时通知卫生防疫机构。五、体检完毕,承担体检的单位应在健康检查两周内向受检者单位发出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受检者单位及时将体检结果第2页共6页送交卫生防疫机构。第十条健康合格证的核发:一、卫生防疫机构按人员名单逐人逐项审查,如有漏检人员及项目或检出阳性者,应及时通知经营单位补检或复检;二、体检合格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在其健康证上加盖“体检合格”章及公章,并注明发证日期;三、由卫生防疫机构将体检表和健康合格证交经营单位保存。第十一条传染病患者的调离:一、体检确诊的传染病患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向患者所在经营单位发出“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经营单位应将患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