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制度南厂宅社区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社区服务的管理,推动我市社区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服务,是指街(镇)、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本辖区居民和单位兴办公益事业,为居民提供的各种社会服务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XX县区、建制镇的社区服务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社区服务应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民主自治,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辖区社区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按分工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社区服务工作
各级计划、经济、城建、财政、房产、工商、税务、物价、公安、劳动、文化、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和老龄委、残联等群团组织积极配合做好社区服务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社区服务工作委员会
其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实施本辖区社区服务事业发展规划;(二)组织兴办社区服务设施,指导各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社区服务工作;(三)筹集、管理并按规定使用社区服务资金;(四)检查社区服务开展情况,协调处理有关问题;(五)总结交流社区服务工作经验
各级社区服务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居委会设立社区服务工作小组
(一)动员组织社区居民和属地企事业单位开展社区服务;(二)兴办和管理社区服务设施;第1页共6页(三)指导各类社区服务组织开展服务活动;(四)完成上级社区服务工作委员会部署的工作任务;(五)承担社区服务其他具体工作
第八条社会各个方面有义务支持和参与社区服务
第九条社区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一)为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等困难者提供生活福利服务;(二)为残疾人、社会困难户和待业人员等协助提供就业安置服务;(三)为功能障碍者、疾病患者和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健身康复服务;(四)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