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知识培训资料海安县大公镇卫生所教育系统的各位领导、老师:大家下午好
根据镇党委的安排,今天由我与大家来共同学习一下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我主要讲的是《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同时把我们学校平时需要做的一些工作穿插在其中,帮大家再梳理一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是1990年4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原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的
共六章四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
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
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具体标准:1、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如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舞蹈室、语音室、图书室等)卫生要求:执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1986)第三章的规定
如:①普通教室人均使用面积:小学不低于1
15平方米,中学不低于1
12平方米;②教前排课桌前缘与黑板应有2米以上距离,后排课桌后缘与距离黑板的距离不超过9米;③教室内各列课桌间应有不小于0
6米宽的纵向走道,教室后应设置不小于0
6米的横行走道
2、教室的采光与照明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