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内容解读(五)十二、修改了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将伪造、盗窃、非法提供或者使用专用标志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近几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受到利益驱使,大肆盗用、伪造军车号牌,假冒军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个别地区盗窃、伪造、买卖、非法提供和使用军车号牌呈现“产业化”和“集团化”趋势,有的发展演变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
军车号牌被大量盗用、伪造,造成了严重社会危害: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平竞争原则;扰乱社会正常交通秩序,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严重损害部队形象声誉;滋生其他犯罪问题
由于刑法对盗窃、非法提供、非法使用军车号牌的行为未作规定,司法机关对查获的案件在处理时法律上遇到一些问题,使一些不法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惩处,造成此类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屡禁不绝
修正案(七)规定,将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正案(七)对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作了以下修改:1
考虑到军车号牌与军服的作用不同,将买卖军车号牌与非法买卖军服分别规定,并增加了“伪造、盗窃、非法提供、使用”等针对军车号牌的犯罪行为
考虑到利用军车号牌与军服进行违法犯罪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对“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车号牌的犯罪行为,规定了比非法生产、买卖军服较重一些的刑罚,最高刑到七年有期徒刑
需要指出的是,修正案(七)在本条增加的“非法提供或者使用”军车号牌等专用标志的行为,既包括非法提供、使用假的军车号牌等专用标志,也包括真的军车号牌等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