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技成果是科技人员在科技活动中辛勤劳动的结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为使学校的科技成果管理科学公正、规范统一,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促进学校科技工作的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的职务技术成果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中,以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取得的有新见解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具有先进性及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应用技术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技术基础、科技管理等研究所取得的成果
第四条科技处是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申报等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科技成果鉴定第五条科技成果鉴定是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严格的审查、考核和测试,并做出实事求是评价和结论的活动
第六条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包括: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有应用价值的自拟科研项目
凡由学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均可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对已通过验收、定型、标准审批,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国防科技成果,可以不再组织鉴定:(一)验收证书(文件)、定型文件、标准报批书等文件中对技术创新点及技术水平进行了评价,起到了与成果鉴定等同的作用;(二)验收证书(文件)、定型文件、标准报批书等文件中包括了主要完成单位名单、主要完成人员名单和审查专家名单;(三)审查专家组中,学校非项目组人员没有超过专家组人员的四分之一,并且未作为审查专家组组长或副组长
第七条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条件:(一)已完成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并达到了所要求的技术性能指标;一份任务书或合同书所含技术内容,一般只能作为一项成果进行鉴定,技术内容相近的多项任务书或合同书完成的成果,可合并为一项成果进行鉴定;(二)科技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排序无异议,权属无争议;(三)经过推广应用,性能稳定,技术成熟,具有实用价值和社会经济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