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共卫生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切实理顺全县公共卫生工作管理体制,提高公共卫生工作管理效,进一步优化公共卫生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全县人民健康,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构建和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切实保证全县公共卫生工作落到实处,必须建立完善公共卫生工作体系。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设立相对独立的公共卫生科,县属医疗机构和民营医院设立相对独立的预防保健科,具体承担辖区和本单位的公共卫生(预防保健)任务。第三条公共卫生工作是社会主义公益性、福利性事业,必须坚持以县财政投入为主,鼓励多渠道筹集经费,向公共卫生事业倾斜,从政策、资金等方面保证公共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第四条公共卫生工作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准则,以突出“社会效益”为中心,开展各项公共卫生工作。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科的职责任务是:1.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免疫规划工作;2.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及管理工作,及时准确收集、整理、上报辖区疾病控制工作信息;3.组织开展孕产妇系统管理,推广母乳喂养和住院分娩,负责辖区婚前医学检查;4.组织开展儿童系统管理或生长发育监测,组织开展妇女、第1页共6页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普查、普治;5.负责村级卫生人员的预防保健等社会公共卫生工作的业务技术培训,对村级预防保健工作实施督促指导;6.开展群众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7.负责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和爱国卫生工作的技术指导;8.受县卫生局的委托开展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9.完XX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单位交办的其他与公共卫生相关的工作任务。第六条县级医疗机构和民营医院预防保健科的职责任务:1、承担传染病疫情和疾病监测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单位就诊病人中各类传染病疫情监测和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和及时报告。2、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参与指导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卫生保健服务工作。3、协助院领导组织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卫生保健的指令性任务。4、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参与重大传染病疫情及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的处理;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和相关信息的报告、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协同医院感染科加强医源性感染和医院内感染的管理。5、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的要求,加强对单位各级各类医务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义务的教育与技能培训。6、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考核,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等开展监测,并提出改进意见。7、做好院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管理,完成院内孕产妇、婴幼儿死亡的死因调查、分析报告。8、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临时交付的有关预防保健工作。第三章人员配备与管理第七条乡镇(中心)卫生院公共卫生科工作人员,按各乡第2页共6页镇幅员面积大小和服务人口多少,适当向沿江、沿线倾斜的原则进行配备;县属医疗机构和民营医院预防保健科要落实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单位预防保健工作。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卫生监督人员一律由公共卫生人员兼任。个别面积较大、人口密集的乡镇,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本单位的公共卫生人员编制数中,设专职卫生监督人员1-2名。第八条乡镇(中心)卫生院公共卫生科科长由院长兼任,实行科长负责制。为确保公共卫生科日常工作的开展,设副科长一名,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县属医疗机构、民营医院预防保健科科长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兼任。第四章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