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案例集(张明楷)一、刑法解释理念与方法案例1.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各大学的招生信息,是否属于本条中的“情报”
2.大型拖拉机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汽车”
风景区的缆车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电车”
清华校园内的电瓶车在刑法上是“汽车”还是“电车”
3.刑法第130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问题是,本罪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先携带枪支等物品,后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
行为人甲在火车上获得了乙遗留的枪支、弹药,然后在乘坐该火车的期间,持续携带该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本条
类似问题: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行为人A合法进入B的住宅后,在B要求其退出时,A拒不退出的,能否适用本条
4.伪造、变造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尤其是伪造、变造的中奖彩票)是否属于刑法第197条规定的“伪造、变造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
5.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将单位财物非法转移给第三者所有,能否认定为“非法占为己有”
6.将“财产性利益”(如存款债权)解释为刑法分则第五章的“财物”,是否属于类推解释
例如,甲侵入民营银行电脑终端,将乙的存款转入自己账户,在没有提取存款时被查获的,是否成立盗窃罪(既遂)
7.对于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的(抢劫时显示了军警人员身份),能否适用刑法第263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