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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有没有时效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有没有时效现实中,关于工伤保险赔偿主张超过劳动仲裁时效的情况基本上很少见,但有时会因为种种其它原因而出现
所谓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利,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
对于工伤赔偿主张的仲裁时效,一般情况下,有这么几种认识:其一,认为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即应当到岗上班,这时起算仲裁时效;其二,工伤认定结论出来后,工伤职工就应知道其构成工伤并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其三,用人单位出具通知要求工伤职工上班的时段为准;其四,伤残等级出来后,时效开始计算
笔者认为,应当以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收到之日起算一年时间,如在这期间未提出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即视为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丧失胜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七条规定是劳动仲裁关于时效方面的规定,其中第一款是普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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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时效,一年;第四款是特殊时效规定
对于工伤赔偿只能适用普通时效
工伤赔偿争议有其特殊性,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