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制度下如何规制“生物剽窃”行为——以国际法和国内法为视角关键词:生物剽窃国际法国内法现状对策内容提要:“生物剽窃”是近些年国际环境法和国际知识产权法的热点问题之一
来源于发展中国家传统社区、组织或族群的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给发达国家的商业机构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但是资源所有者却很难分享其利益
先从引入“生物剽窃”的含义和国内外现状入手,分析现有国际法在对抗“生物剽窃”问题上的不足,提出在现有专利法律体制下保护遗传资源的设想,最后分析我国防治“生物剽窃”的立法现状和可以采取的对策
为了获取高额的经济利益,发达国家不惜踏遍世界每个角落去获取生物资源和传统知识,并加以商业化利用,将由此产生的技术申请知识产权作为自己的稀有财产加以保护,于是便产生了“生物剽窃”的问题
一、“生物剽窃”的含义及现状(一)“生物剽窃”的含义和特征1.“生物剽窃”的含义对于什么是“生物剽窃”,国内外不同学者对其的不同概括散见于各种学术论文和著作中,不同的定义有不同的侧重点
有些定义强调行为的“未经许可”或行为本身的“不恰当”
如有人将其定义为未经来源地社区的知情同意(其中知情同意还包括达成惠益分享的安排)而获取当地生物多样性资源(或和与之相关的传统知识)的行为[1]
牛津英语辞典将生物剽窃定义为:被认为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一种剥削的生物勘探(AboutBiopiracy参见http://www.captainhookawards.org/biopiracy.最后访问:2006年4月
海外还有一些学者将生物剽窃界定为:“来自先进国家跨国公司或研究单位的研究人员前往南方国家取用遗传资源后,回国取得相关专利或进行其他商业利用,却未对该南方国家及当地住民给与适当的补偿或回馈”[2]
这一类描述虽然能呈现出生物剽窃的客体及其因“未经同意”而导致的“不适当性”,却仍然过于笼统,没有说明获取遗传资源以后做何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