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宣传单横幅: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促进公路事业可持续发展认真贯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XX年3月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车辆违规超限超载运输,大大缩短路桥使用寿命,也严重威胁交通安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治超”有哪些规定
一是强化源头控制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
二是对大宗货物集散场所实施监管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完善“治超”检查措施
条例对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的监督检查职责和规范执法,以及禁止阻碍、逃避超限检查的行为等,作了明确规定
四是加大对违规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保障各项规定能够得到切实遵守
《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第1页共2页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