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通信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设立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通信质量监督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通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及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质监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推进通信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
第七条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在监管经费中统筹安排
电信管理机构及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不得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以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设立的通信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通信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二)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管理的通信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协调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