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1/16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规划先行、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区域联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全社会共同治理的科学防治机制
第四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
市、旗区人民政府要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对工业园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2/16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国土空间的规划和生态修复监督管理;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矿山火区和煤矸石着火点治理的监督管理,煤炭企业生产复垦绿化和厂区、采区道路扬尘防治的监督管理;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非煤矿山生产过程及厂区、采区道路扬尘防治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扬尘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施工和运输扬尘的监督管理;其它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市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