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流通信息监测统计报表制度(年—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年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2/9目录3/9一、总说明(一)酒是居民生活中重要的物质和精神商品,加强酒类市场监测,及时了解市场变化是开展市场调节、保障市场稳定运行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赋予商务部“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能,制定《酒类流通信息监测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调查项目的统计范围为从事酒类经营活动的单位,监测统计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具有代表性的、具体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商务部审核确认的酒类经营企业,包括酒类批发(含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下同)重点企业、酒类零售重点企业(包括超市、专营店、百货店、便利店等零售单位)
(三)本调查项目监测统计白酒、葡萄酒、啤酒、黄酒、进口酒等主要酒类的价格、销售量、销售额、库存量等
酒类批发重点企业主要报送:企业基本情况,酒类商品年销售量,期末酒类从业人数,酒类年销售总额,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进口酒、其他酒的进货量、销售量、销售额和库存情况等指标,以及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商务部核定的酒类商品的品牌、商标名称、品种规格、销售价格、销售量、销售额等指标
酒类零售重点企业主要报送:企业基本情况,酒类商品年销售量,期末酒类从业人数,年酒类销售总额,白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