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立统计行政许可制度浅谈建立统计行政许可制度许可制度是目前世界各国已经普遍建立的法律制度,广泛运用于政治、经济、文教各个领域
许可制度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正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许可的种类也越来越多
在统计工作领域建立统计行政许可制度的问题,已越来越受到社会各方面的重视
尽管目前还没有明确提出统计行政许可的概念,但在有关的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已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个问题的实质内容有所涉及
本文拟从目前统计工作的实际出发,对建立统计行政许可制度提一点粗浅的看法
统计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统计行政许可的分类统计行政许可是统计行政主管机关根据个人、组织的申请
依法准许个人、组织从事某种统计活动的行政行为,通常授予书面证书形式赋予个人、组织以统计方面的某种权力能力或确认具备统计方面的某种资格
根据目前统计工作的现实情况,统计行政许可可分为:(一)、有关统计调查人员方面的许可目前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国家统计局已于1989年7月8日印发了《统计专业人员岗位专业知识培训暂行办法》,经过近十年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配套措施上、宣传的力度上和培训的组织方式上还有待进一步改进
(二)、有关统计调查组织方面的许可1、对于国内统计调查组织方面的许可,目前,在国家统计法和我省的统计法规中还没有系统具体的规定,但全国有一些省市已作出明确的规定
如《XX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办经营性统计信息服务机构应当经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统计机关根据国家规定审核同意……方可开业”
2、对于涉外调查者,有关文件规定,国内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以外方为主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国第1页共6页公司常驻代表机构以及外国公司的分公司等组织,不得擅自在我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
《统计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