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与《条例》之比较)2006年3月1日是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第一天,旧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
以下是北京市公安局与通州公安分局联合选取典型案例,详细解读了新法与旧《条例》在处罚范畴和力度上的具体不同
一、嫖娼未遂要被拘留案例:老板嫖娼获半年收容2005年5月中旬,年近4旬的山东来京老板孔杰(化名)与几名北京客户喝酒唱歌后,被客户安排在燕京饭店准备与一“小姐”进行性交易
小姐走进客房时,被夜检的治安管理总队民警撞着,“小姐”由于害怕,当场供认了准备与孔老板发生卖嫖行为,孔老板也没有否认准备进行性交易的事实
在核实完孔老板身份后,警方立即联系了孔杰在京亲戚,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两人批评教育
旧《条例》:处罚嫖娼要抓现行警方相关部门介绍,北京警方在处理卖淫嫖娼案件上历来都是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卖淫嫖娼人员的相关法规执行的,一直以来,都是一经抓获嫖娼现行行为,即通知卖嫖双方单位、家属、处以行政拘留并给予收容教育半年,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抓到嫖娼现行
嫖娼未遂以及招嫖行为没有规定,往往是批评教育
新法:嫖娼未遂要被拘留根据新法,嫖娼未遂,也将面临5日以下拘留处罚
据介绍,新法对卖淫嫖娼的界定很清晰,还划分了情节较轻和在公共场所招嫖的两种行为
其中,新法第66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情节较轻包括卖淫嫖娼违法人员年龄不满14周岁;谈好价格但还没有实施等行为
同时,相关执法部门介绍,由于之前没有法规对站街女的招嫖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因此警方对站街女执法手续繁琐、执法很难
对于站街女,北京警方此前一直采取秘拍的方式,掌握了她们卖淫的证据后,将其按照卖淫一网打尽
但取证需要时间,而且不断有新的站街女到来,为警方的打击工作带来很大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