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随班就读的政策法规为了保护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我国政府采取了通过立法与制定政策文件的方式,有力地促进了特殊教育的发展与随班就读工作教育改革试验的顺利实施
熟悉这些立法文件有利于我们依法治教、依法施教
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章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可见残疾儿童的教育权利是受宪法保护的
在1985年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也要求,“在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同时,还要努力发展幼儿教育,发展盲、聋、哑残疾人和弱智儿童的教育
”这是把残疾儿童教育(即特殊教育〉的发展与义务教育的发展直接联系起来考虑的开端
在以后有关教育的立法与文件中更加明确了以上的要求,如在1995年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0条规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38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在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1986年国务院转发的《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规定,“特殊教育的办法形式应灵活多样,除设特殊学校外,还可以在普通小学或初中附设特殊教学班
应该把那些虽有残疾,但不妨碍正常学习的儿童吸收到普通中小学上学
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